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_「公私合營模式」適合用於香港的發展項目嗎?

萊坊董事﹑大中華區研究及諮詢部主管王兆麒
Martin Wong July 03, 2023

香港在過去100年的發展過程中有著不同類型的開發項目,其中包括填海計劃﹑新市鎮發展﹑市區重建﹑活化工廈等等。到近年,由於土地及房屋供應不足的問題,政府更開展了大規模的規劃研究,希望增加香港長遠的土地供應,當中較受市場關注的離不開北部都會區發展及明日大嶼願景。

推動北都及明日大嶼兩個大型項目涉及不同的土地問題,前者須要處理農地、棕地及祖堂地問題﹑而後者涉及大規模的填海工程。由於兩者也需要政府大量資金投入,尤其是前期的土地平整及基建發展,市場對此充滿不同聲音。如果按照過去做法,由政府先提供基建,然後賣地的方式確實需要政府十分龐大的資金投入,而透過「公私合營模式」去發展的話可以將政府前期資金投入大大降低。

「公私合營模式」就是我們說的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(PPP)。全球各地的發展項目經常透過PPP去達至政府和私人市場雙羸的局面,而雙方的合作主要建基於分享風險的概念,不僅是財務現金流上的風險,還有開發﹑營運和交付方面的風險。而在開始PPP之前,政府通常會與不同的持份者溝通,了解他們在不同領域的經驗及關注以至經營期長短的影響,令日後成立的PPP框架能吸引私人財團參與。

對於香港市場而言,「公私合營模式」亦不是新鮮事,在過去亦有不少公私營合作的發展項目,其中包括香港會議展覽中心﹑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(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Scheme (PSPS)﹑東區及西區海底隧道等。此外,近年提出的「土地共享先導計劃」亦是典型的PPP例子。

不是所有發展項目也適合PPP,這取決於項目對私人市場參與度的吸引力,也就是項目本身能否產生足夠單由私人財團去參與的誘因。一般而言,私人住宅﹑商業寫字樓﹑零售等發展項目往往能提供足夠誘因去吸引私人財團參與,不需要政府的投入,所以在過去多採用「政府賣地﹑私人發展」的模式。然而,公營房屋﹑行車隧道﹑會議中心、水上活動中心等發展所帶來的誘因相對較低,吸引私人財團自行發展的可能性不大。由於這類往往是財務可行性較低但宏觀經濟及社會效益較高的項目,需要政府更多的參與去推動,更適合透過 PPP去發展。

筆者認為,現時PPP對香港土地發展的重要性前所未見,有以下原因:

由於北都及明日大嶼兩個大型項目均面對極大的不確定性,私人投資者對兩個項目的區位﹑定位及商業價值不一,使用PPP有助穩定私人財團對項目的信心。

此外,與私人項目相比,政府對PPP 項目日後的交付擁有更高的掌握性。 由於項目會在經營期完成後歸還政府,政府需要在之前便確保所收回的項目將維持一定的質量,亦與政府的願景保持一致。

北都及明日大嶼將會是香港未來15至20年的經濟引擎,所推動的亦是新興產業,更不是單純的地產項目。政府應更廣泛地運用PPP去推動發展,加快落實不同產業的規劃細節。